许可事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的设立审批
许可对象:拟设立网校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学历教育机构。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根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技[2000]5号)的规定,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教育网校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方开办者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另一方开办者必须是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批成立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教学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等;
4、具有必要的资金及可靠的资金来源;
5、具有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6、具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等。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介绍:开办机构性质和概况、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办网校的名称、地点(包括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网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发展规划、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
4、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场地证明、设备设施明细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
5、网络与信息的管理规章,安全、保密的管理规章和保障措施,用户管理制度;
6、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力量、管理措施;
7、网校的章程、股东协议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计财科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2-231392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计财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本科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实地考察
(一)岗位责任人:局计财科分管负责人、承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计财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实地考察报告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初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实地考察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局计财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2-231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