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含实习指导教师)
许可对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社会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教师资格条例》、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
许可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学历;
4、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或提供相应学历修学了教育学、心理学的成绩证明);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5、申请人应当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人在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其他证明材料。
许可费用:按照湘价费[2003]15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应缴纳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不需要缴纳认定费;非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应缴纳认定费用,教师资格认定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共256元,其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费40元,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在认定前,将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及日程安排在湘潭日报上公布。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主办科员(办公电话:0732-231061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必须即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将初审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学历证书;
3、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5、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表。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三、测试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认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对批准认定的,录入数据库、进行编号。
(三)时限:11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对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教师资格条例》、《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2-231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