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实施学历教育(中、小学教育除外)、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许可对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法人及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许可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许可数量:
法律对申办民办学校无数量限制;但须符合以下原则,否则不予审批。
1、重点发展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
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大楼二楼民办教育科负责人(受理电话:0732-232220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当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前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实地考察
(一)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办学地点实地考察;
2、写出考察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阅。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民办教育科,并以书面形式